複選題
29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C)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私法契約
(D)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為公立學校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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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1), B(861), C(519), D(939), E(0) #2128349
統計: A(5771), B(861), C(519), D(939), E(0) #2128349
詳解 (共 10 筆)
#3766208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
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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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304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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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730056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之不續聘措施,其性質係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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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82840
公立大學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已修正為「公法上之契約意思表示」,不服之救濟:
1.解聘:提「確認訴訟」-確認聘僱法律關係存在(最高行110年上字第19號)
2.不續聘: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學校作成續聘之意思表示(111憲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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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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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郭羿老師113年之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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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750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
大學就是否不續聘教師,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認定教師是否有不續聘原因,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不續聘;而此等規範內容,涉及各大學與教師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不再繼續成立新的聘約關係,且應為各大學與所聘教師間聘任契約之內容。是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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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308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怎麼拿莫複雜,我永遠都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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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936
須協力處分:
非單憑行政機關即得作成,尚須其他人之協力,可再分為以下兩種:
(1) 須人民協力之行政處分:
必須先由人民提出申請、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後尚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
例如:須相對人提出申請的授益處分、公務員之任命。(來源:三民輔考
所以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是行政契約,公務員任命是行政處分。
不太懂為什麼這兩個不同...求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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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111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單方行政行為)
(C)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私法契約(屬公法契約)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為公立學校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解聘為行政處分,並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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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理解,如有錯誤,懇請大大給予修正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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