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就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其相關加重條件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 16 歲高中生
(B)使用安眠藥
(C)侵入員工宿舍
(D)使用私人汽車
(E)趁對象泥醉「撿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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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183), C(1126), D(65), E(144) #1765561
統計: A(198), B(1183), C(1126), D(65), E(144) #1765561
詳解 (共 4 筆)
#2776232
刑法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A)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B)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D)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C)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E)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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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0409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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