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5期(第 1、2、3 類)招生考試:警察法規#125831
年份:114年
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34.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者,警察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A)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B)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C)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D)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E)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