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或危害,得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針對涉嫌組織犯罪者,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運用第三人,以科技工具進行對象之觀察與動態掌握
(B)若警察認定某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則可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訊,且必要時可擴及與該人接觸及隨行之人
(C)警察運用第三人所蒐集之治安資料,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該對象有關之資料
(D)運用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遴選第三人從事秘密蒐集資料時,第三人不得以違法手段蒐集資訊,且警察不得提供任何官方證明或名義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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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1746), C(1574), D(1169), E(2051) #3407264

詳解 (共 9 筆)

#6327015
X(A)針對X涉X嫌X織犯罪者,得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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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13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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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職法11:無第三人 (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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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這個 「運用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是針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特定對象的=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所蒐集資料的保存方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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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三人資料蒐集保存的話則是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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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 12 條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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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 12 條B選項
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2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傳遞個人資料 警察職權行使法 16C選項

1.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警察職權行使法 12E選項

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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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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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1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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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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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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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395
這題把警職法第11條跟第12條(第三人)混在一起考了。
(A)警職法第11條第一項: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D)警職法第11條第三項: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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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025

C選項

被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搞混,不是不能向外提供。
該題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第 11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警職法16條),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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