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學生本人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其依據為下列何者?
(A)特殊教育法
(B)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C)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D)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A)特殊教育法
(B)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C)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D)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統計: A(1090), B(1283), C(1315), D(156), E(11) #2307776
詳解 (共 10 筆)
原本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是只需要邀請家長來參與子女的IEP會議,但是十二年國教108年啟動,就公布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綱和特殊教育實施規範,總綱裡面沒有提到,但是特殊教育實施規範裡面有說到子女的IEP一定要有家長跟學生本人,之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為了不牴觸,所以109年修法第九條,改為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學生之家長。
所以答案才會是(C)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110年10月)
七、家長與民間參與
(一)學校應鼓勵家長會成立特殊教育之家長學習社群或親師共學社群,增進親職教養知能,強化親師之間的協同合作,支持學生有效學習與適性發展。
(二)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引導家長關心班級及學校課程與教學之實踐,並能主動與家長正向的溝通互動,建立親師生共學的學校文化。
(三)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須有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且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四)學校可結合民間組織與產業界的社會資源,並建立夥伴關係,以充實教學活動;技術型高級中學、綜合型高級中學與建教合作班得與業界合辦學徒制,提升務實致用的學習成效。
另,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109年修法)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