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依現行規定,下列何事項屬於中央立法之範圍?
(A)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
(B)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
(C)警察教育之師資教材標準
(D)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之組織規程
(E)警察勤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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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2), B(1512), C(1423), D(304), E(1560) #3407267
統計: A(1672), B(1512), C(1423), D(304), E(1560) #3407267
詳解 (共 4 筆)
#6371592
第 3 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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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490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A選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
B選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C選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E選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D選項 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6 條
I.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產業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交通局。
八、社會局。
九、勞動局。
十、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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