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 關於法庭之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B)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其與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關聯性
(C)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
(D)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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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2), B(1389), C(2876), D(3304), E(0) #3116929
統計: A(4302), B(1389), C(2876), D(3304), E(0) #3116929
詳解 (共 10 筆)
#5859411
憲法訴訟法 第20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A),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B)。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C);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B)。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C);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第 25 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三十日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D),
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前項三十日之聲請期間,憲法法庭認為必要時,得裁定延展之。
第一項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三十日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D),
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前項三十日之聲請期間,憲法法庭認為必要時,得裁定延展之。
第一項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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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和網址
憲法訴訟法§20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想成為法庭之友必須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30日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若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則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針對該案提出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一次為限。請參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憲法法庭並不受其拘束。在當事人引用法庭之友意見時,則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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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267
(A)有關聯
(D)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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