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 下列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依法係由警察機關處分之?
(A)加暴行於人者
(B)互相鬥毆者
(C)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D)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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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6), B(2675), C(2715), D(3684), E(25) #1590105

詳解 (共 4 筆)

#4564178

社維法第87條 已修法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A)
二、互相鬥毆者。(B)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C)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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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717
(A)(B)(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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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326
暴行、鬥毆(有出手)皆有罰拘留,層次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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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7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A

二、互相鬥毆者。   B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D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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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8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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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 有左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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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第87條 已修法第 87 條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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