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 下列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依法係由警察機關處分之?
(A)加暴行於人者
(B)互相鬥毆者
(C)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D)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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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8), B(2676), C(2717), D(3686), E(25) #1590105
統計: A(2648), B(2676), C(2717), D(3686), E(25) #1590105
詳解 (共 4 筆)
#456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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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7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A
二、互相鬥毆者。 B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D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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