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應移送簡易庭裁定
(B)不服本案之裁處可提起聲明異議
(C)裁處確定後由警察機關執行
(D)罰鍰得聲請易以拘留 .
統計: A(315), B(2683), C(468), D(2021), E(66) #1590106
詳解 (共 10 筆)
有拘留所以送簡易庭,對簡易庭是抗告(對警察機關處分才是聲明異議)。
易以拘留已刪除
社維法58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社維法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不服是抗告不是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是不服警察機關處分的救濟
V(A)此案應移送簡易庭裁定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X(B)不服本案之裁處可提起聲明異議
提起抗告
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得書面陳述理由,提出原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的「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V(C)裁處確定後由警察機關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X(D)罰鍰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逾期不繳納,回歸「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06893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7548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惟警察機關僅就罰鍰逾期未繳納者,聲請該管法院簡易庭易以拘留經裁定駁回,且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