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下列何者須經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始得辦理汽車設備變更登記?(A)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B)絨布座椅椅套改裝為皮椅椅套(C)車身式樣變更(D)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