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執行者,其性質即為代履行
(B)行為人違規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尚未繳納前,義務人已死亡者,一律不得強制執行
(C)行政執行均應有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D)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課予怠金
(E)人民對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不服,經聲明異議仍未獲救濟,對於該異議之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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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11), C(178), D(25), E(70) #906292

詳解 (共 9 筆)

#2751043

(A), 多半代履行應由第三人為之而非行政機關。

(B),行程法第15條規定,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行政機關可以續行執行。

(C),及時強制及不以基礎處分做為執行發動的前提,並未有處分作為執行名義。

(E)???, 我不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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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95
(E)選項原本錯誤現在應該算正確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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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283
原本答案為A,B,C,E,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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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330

(A)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執行者,其性質即為代履行(爭議:代履行通常是委託第三人,但由機關自己執行者,是否仍為代履行)

一、通說:並非代履行之性質

    (一)避免無法區分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二)直接強制應具最後手段性。

二、少數說:仍為代履行

    (一)為減低財政負擔,若認為是直接強制則不得請求費用,該費用將導致國家負擔。

    (二)公平性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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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67

E選項有疑義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行政救濟程序可分為法院外救濟程序(即行政體系內部救濟程序) 與法院內救濟程序(即行政訴訟程序),二者功能有別,無從互相 代替。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係屬法院外救濟程序,不能 據以認為無需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且執行雖貴在迅速,然為使執 行爭議之救濟程序不過於冗長,爭議早日決定,,解釋上就對具行政處分性質執行措施之聲明異議,應認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定之聲明異 議程序實質上與訴願程序相當,義務人經此異議程序,如有不服,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非曲解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認立法者有 限制提起行政爭訟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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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347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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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130
E選項應許人民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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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2715

(A)選項,雖然代履行通常是委託第三人為之,但若這項義務是由行政機關處理,也不算行政機關代履行嗎?(還是其實不會有行政機關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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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245
(E)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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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68731
未解鎖
最高行政法院第 97 年 12 月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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