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發現物有瑕疵,而通知出賣人者,最遲應於何時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通知後 3 個月內
(B)通知後 6 個月內
(C)通知後 1 年內
(D)通知後 2 年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7), B(773), C(57), D(37), E(0) #466625
統計: A(257), B(773), C(57), D(37), E(0) #466625
詳解 (共 1 筆)
#729827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