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 ?
(A)長十公分寬八公分
(B)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C)長九公分寬八公分
(D)長九公分寬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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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4139), C(293), D(694), E(1) #424462
統計: A(593), B(4139), C(293), D(694), E(1) #424462
詳解 (共 4 筆)
#665865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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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328
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10公分,寬7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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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930
第一百二十五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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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570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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