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聲請程序類型?
(A)機關爭議
(B)法令違憲之疑義
(C)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之疑義
(D)裁判違憲之疑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34), B(469), C(3332), D(857), E(0) #3116906
統計: A(3434), B(469), C(3332), D(857), E(0) #3116906
詳解 (共 10 筆)
#5864917
24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聲請程序類型?
(A) 機關爭議
(B) 法令違憲之疑義
(C)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之疑義
(D) 裁判違憲之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D)
二、機關爭議案件。 (A)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B)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93
5
#5866642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1
0
#5947218
(A) 機關爭議
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65-67條
第 65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0
0
#6379465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