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特別生效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A)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住戶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 應經該樓層住戶同意
(B)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 公共利益,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C)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共用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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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882), C(3006), D(273), E(0) #2812949
統計: A(721), B(882), C(3006), D(273), E(0) #2812949
詳解 (共 10 筆)
#6212133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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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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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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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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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435
A 區分所有權人,不是住戶
B 要法院判決,專有部分是私人財產,不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能動。
D 沒有這條規定,只有專有改約定共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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