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等,應予以補償,其補償數額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拆遷土地改良物之損失補償事務,因適用國家之土地徵收補償法制,非屬自治事項
(B)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屬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定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自治事項
(C)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係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D)直轄市政府可另行制定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來訂定補償標準,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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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921), C(163), D(207), E(0) #3126779
統計: A(110), B(921), C(163), D(207), E(0) #3126779
詳解 (共 3 筆)
#7227994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等,應予以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
(A) 拆遷土地改良物之損失補償事務,因適用國家之土地徵收補償法制,非屬自治事項❌❌: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直接指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補償數額,屬於法律授權地方執行的自治事項。
(B) 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屬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定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自治事項⭕️
(C) 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係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本案『土地行政』屬於地方核心職能,且法律直接規定由地方政府執行,應認定為自治事項。
(D)直轄市政府可另行制定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來訂定補償標準,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直轄市可以制定自治條例來訂定更詳細的補償標準(例如臺中市有相關的《自治條例》),但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的自治條例只需送請行政院『備查』(非核定),若有牴觸中央法規時才會被函告無效,不需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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