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個別先後完成,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B)數人個別同時完成,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C)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者,最先完成者得向廣告 人請求給付報酬
(D)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給付予最先完成者,懸賞廣告之關係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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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5), C(659), D(177), E(0) #2822551

詳解 (共 2 筆)

#5412448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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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484
民法164C:廣告人已經沒有給付報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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