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留置權人欲實行留置權所應滿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B)留置權人應定 6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且通知中已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者,留 置權人將就其留置物取償
(C)債務人於通知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仍未清償債務
(D)若留置權人不能為相當期限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 6 個月仍未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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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77), C(85), D(342), E(0) #2822554
統計: A(89), B(477), C(85), D(342), E(0) #2822554
詳解 (共 5 筆)
#5375311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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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674
又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依民法第93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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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3586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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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6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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