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 萬元之給付請求權,其向乙請求給付,未獲正面回應。依民法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之請求,屬於法律行為
(B)甲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C)甲若於請求後 1 年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D)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請求而延長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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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666), C(58), D(62), E(0) #2822544

詳解 (共 5 筆)

#5366752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其包含作為與不作 為。而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為直接支配,須透過義務人之 作為或不作為,方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可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身分請求權。

民法: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99條:

1.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137條:
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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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 1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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