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 價格或收益價格
(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徵收之
(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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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2572), C(509), D(442), E(0) #2526017
統計: A(269), B(2572), C(509), D(442), E(0) #2526017
詳解 (共 10 筆)
#6212107
(A)
平均地權條例 第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C)(D)
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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