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A)選擇在住宅區開咖啡店之自由
(B)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
(C)執業藥師在多處藥局、醫療院所兼差之自由
(D)公費醫學生畢業違約拒絕在偏鄉服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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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5300), C(1216), D(4126), E(0) #1808922
統計: A(551), B(5300), C(1216), D(4126), E(0) #1808922
詳解 (共 10 筆)
#2870305
工作權有保障人民選擇、獲取工作的權利,
另外也包含職業選擇以及職業執行的權力。
因此假設公費醫學生不願意在偏鄉服務,他有工作權保障的職業選擇權,
所以可以選擇違約,就直接罰錢而不去偏鄉服務。
而(B)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我猜是因為
高普初考 : 全國性分發,而地特則是按照報考的區域分發。
分發的地區都是政府先確認哪邊有缺額,才開放報考名額。
即便之後的選填是上榜者自行選填的,但仍受限於政府開放的分發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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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803
陳理老師解答
B選項錯是因為公務員分發之自由是屬於憲法服公職權利之保障,不是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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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359
公務員錄取分發並不能選擇分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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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739
公務員錄取後
依順序填欲分發的單位(可以自由填寫分發單位)。
然後,以錄取者大家比分數,高分者先占此缺,
所以,並不能選擇分發單位。(高分者得到所欲的職缺)
憲法:不會保障讓你得到 你想要的職位工作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B)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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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709
那按分數跟名次填單位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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