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中央與地方之分權模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皆可能採取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制度
(B)單一制國家必然較為中央集權
(C)於聯邦制的國家中,各邦可將其部分權力移轉予聯邦政府行使
(D)單一制國家經常以制訂法律之方式規範地方自治事項
統計: A(278), B(1316), C(281), D(141), E(0) #2033932
詳解 (共 6 筆)
(A)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皆可能採取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制度
1.聯邦國:
美國憲法第一條
第十款: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任何州對於進出口貨物所徵的稅,其淨收益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
2.單一國:
憲法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B)單一制國家必然較為中央集權
1.單一國地方政府權力由中央授權,如地制法第25條: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但牴觸則無效,如地制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聯邦國的地方政府權力由憲法保障,如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一款: 各州對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賴和尊重。國會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所以單一國中央政府可以對地方政府的自治權依法擴張或縮小;聯邦國的地方政府權力則由憲法規定,較單一國的地方政府權力較有保障。
也就是題意提到是否單一國較為中央集權是看中央政府的臉色來決定的,並沒有比聯邦國必然集權的現象。
(C)於聯邦制的國家中,各邦可將其部分權力移轉予聯邦政府行使
美國憲法第一條
第四款: 各州州議會應規定本州參議員及眾議員之選舉時間、地點及程序;但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變更此種規定,惟有選舉議員的地點不在此例。
(D)單一制國家經常以制訂法律之方式規範地方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二次還是錯。
我還是無法看透為何單一國不是比聯邦國更為中央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