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A)依憲法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B)基於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保障大學自治,大學得不設軍事室
(C)基於憲法之服公職權,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
(D)本於憲法之平等權,人民受他人歧視時應得依法向其請求民事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422), C(110), D(1153), E(0) #3461170
統計: A(44), B(422), C(110), D(1153), E(0) #3461170
詳解 (共 3 筆)
#6485740
(D)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但其主要功能為防止國家基於不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亦即「國家不得歧視人民」,屬於對國家行為的限制。
至於私人之間的歧視行為,若要讓被歧視者得以請求民事賠償,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如《性別工作平等法》、《民法》等。因此,平等權本身不當然保障人民可對他人歧視行為直接請求賠償,這點超出憲法平等權的保障範圍。
84
0
#7304250
Gemini 自用筆記
(A) 對應釋字第 752、755 號(訴訟權的核心)。
(B) 對應釋字第 450 號(大學自治與講學自由,軍事室非必要設置)。
(C) 對應釋字第 605 號(服公職權包含官等俸級保障)。
(D) 為錯項: 平等權主要是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國家不能歧視人民),而非直接規範私人之間的歧視賠償。私人歧視通常回歸《民法》或特定法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非直接由憲法平等權導出民事賠償請求權。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