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A)依憲法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B)基於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保障大學自治,大學得不設軍事室
(C)基於憲法之服公職權,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
(D)本於憲法之平等權,人民受他人歧視時應得依法向其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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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70), C(128), D(1318), E(0) #3461170
統計: A(57), B(470), C(128), D(1318), E(0) #3461170
詳解 (共 4 筆)
#6485740
(D)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但其主要功能為防止國家基於不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亦即「國家不得歧視人民」,屬於對國家行為的限制。
至於私人之間的歧視行為,若要讓被歧視者得以請求民事賠償,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如《性別工作平等法》、《民法》等。因此,平等權本身不當然保障人民可對他人歧視行為直接請求賠償,這點超出憲法平等權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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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250
Gemini 自用筆記
(A) 對應釋字第 752、755 號(訴訟權的核心)。
(B) 對應釋字第 450 號(大學自治與講學自由,軍事室非必要設置)。
(C) 對應釋字第 605 號(服公職權包含官等俸級保障)。
(D) 為錯項: 平等權主要是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國家不能歧視人民),而非直接規範私人之間的歧視賠償。私人歧視通常回歸《民法》或特定法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非直接由憲法平等權導出民事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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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86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以下依據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逐項分析各選項的正誤原因:
(D) 為錯誤選項(非憲法直接保障之範圍)之理由:
- 水平效力問題: 憲法基本權主要是在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垂直效力),防止國家權力侵害人權。
- 私法自治原則: 人民與人民之間(私人領域)的歧視行為,原則上受「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規範。雖然憲法平等權對私法關係有「間接效力」,但人民並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平等權要求他人支付民事賠償。
- 法律保留: 是否給予民事賠償請求權,必須透過《民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具體法律明文規定,而非直接由憲法平等權推導出「受他人歧視即可請求賠償」的權利。
其他選項符合憲法意旨之說明:
- 選項 (A) 正確:訴訟權之核心
- 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等解釋。
- 意旨: 「有權利即有救濟」,訴訟權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審判,這是訴訟權的核心內涵。
- 選項 (B) 正確:大學自治(學術自由)
- 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450 號。
- 意旨: 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及大學自治。釋字 450 號明確指出,大學法施行細則強制大學設置「軍訓室」違反大學自治,因此大學有權決定是否設置軍訓室。
- 選項 (C) 正確:服公職權與保障
- 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605 號。
- 意旨: 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其保障範圍包含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或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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