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政黨的行為如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而擬聲請解散之,應由何機關提出?何機關審理?
(A)內政部提出、行政院審理
(B)內政部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C)行政院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D)行政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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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176), C(91), D(764), E(0) #3461172
統計: A(56), B(1176), C(91), D(764), E(0) #3461172
詳解 (共 5 筆)
#6489173
憲法訴訟法§77
我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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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164
憲訴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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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87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以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政黨法》之規定進行詳細分析:
1. 提出機關:內政部
- 法律依據: 根據 《政黨法》第 25 條 規定,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若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2. 審理機關:憲法法庭
- 憲法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 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 審理程序: 根據 2025 年現行 《憲法訴訟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受理,並採嚴格的判決程序。
選項分析與陷阱:
- 選項 (A) (C) 錯誤: 行政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皆無權審理「解散政黨」案件。政黨解散涉及高度憲政層級與人民結社自由的剝奪,必須由最高司法機關(憲法法庭)審理。
- 選項 (D) 錯誤: 雖然早年部分法規層級較低時曾有不同討論,但現行《政黨法》已明確規定聲請機關為主管機關(內政部)。
重點整理:
- 主管機關: 內政部(負責聲請)。
- 審判機關: 司法院憲法法庭(負責判決解散)。
- 判決標準: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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