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土地稅法規定,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土地增値 稅之額度,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値稅多少爲限?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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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6), C(431), D(144), E(0) #61892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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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漲價歸公
 第 36 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 地價增繳 之地價稅,就其 移轉土地 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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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910
土地稅法 第 31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 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 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 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 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 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 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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