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違反,何者有刑事責任?
(A)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B)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C)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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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252), C(4993), D(467), E(0) #2129391
統計: A(304), B(252), C(4993), D(467), E(0) #2129391
詳解 (共 9 筆)
#3733153
公務員服務法14-1:(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22-1: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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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711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16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4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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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209
公務員服務法 §16:「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旋轉門條款
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任職務具密切關係的行為。且依同法 §24 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上開規定者,最高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另可沒收其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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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046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6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4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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