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解釋,主管機關於執行法令時,於個案中是否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考量之因素?
(A)當事人權益遭遇危險之迫切程度
(B)當事人是否依法向主管機關請求排除侵害
(C)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D)侵害之防止無法憑個人努力即可避免,須仰賴公權力始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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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035), C(1049), D(1059), E(0) #2129393
統計: A(266), B(4035), C(1049), D(1059), E(0) #2129393
詳解 (共 9 筆)
#3750728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
1.法律規定之內容係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若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如法律規定明確,且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主管機關裁量權收縮至零),但公務員猶因故意或過失未執行該職務,至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則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2.認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裁量收縮至零:
1.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
2.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3.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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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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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意義: 行政機關於作成裁量處分時, 本有多數不同之選擇, 若因特殊之事實關係, 致使行政機關除採取某種措施外, 別無其他選擇者, 稱為裁量萎縮至零。
B. 認定: 綜合學說及釋字第469號,應檢視下列要件:
- a. 受侵害法益之重要性。
- b. 危險發生之迫切性。
- c. 損害發生的預見可能性。
- d. 損害之迴避可能性。
- e. 職務義務規範之明確性。
- f. 人民自行排除危險之可能性。
倘若行政機關仍拒絕採取必要行動, 而以行政裁量權為抗辯, 當然構成裁量瑕疵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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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953
題目太文言文,簡單來說就是在問,什麼情況下不用裁量就要立即做出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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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856
題目是中文嗎?我連題目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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