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提起訴訟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1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於法令所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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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1), B(912), C(3773), D(1121), E(0) #2129412
統計: A(831), B(912), C(3773), D(1121), E(0) #2129412
詳解 (共 10 筆)
#3750764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訴訟之提起期間)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A)。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B)。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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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953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拒絕申請之訴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
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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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189
AB有訴願:訴願書2個月-3年
CD無訴願:行政處分2個月-3年
所以其實可以說是一樣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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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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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352
標的: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人: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人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2個月
標的:
無需經訴願即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予以駁回)
➥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
➥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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