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幾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二歲
(B)三歲
(C)四歲
(D)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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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773), C(13), D(6), E(0) #528842
統計: A(146), B(773), C(13), D(6), E(0) #528842
詳解 (共 9 筆)
#1181571
性別工作平等法-4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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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2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1年,在子女滿3歲之前,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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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349
是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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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053
題目應改成受雇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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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46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期間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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