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中華民國 102 年7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名稱為:
(A)勞動安全衛生法
(B)職業安全衛生法
(C)工作安全衛生法
(D)僱用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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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753), C(13), D(4), E(0) #528845

詳解 (共 2 筆)

#966651
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本年7月3日正式施行,基於重傷或失能勞工重建之「及時性」需要,明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需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規定,如未依規定通報,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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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78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1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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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7709
未解鎖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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