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投保單位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對投保單位之裁罰為何?
(A)按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B)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C)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D)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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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68), C(437), D(136), E(0) #528847

詳解 (共 7 筆)

#1537371

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四

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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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330
請注意差異: 違反內容勞保(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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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716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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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549
投保單位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二項規定,1.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2.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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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7
勞工保險條例-6罰則
第70條(以不正當方法領取保險給付等之民刑事責任)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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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75
勞保條例72§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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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654
勞動部 陳雄文部長、勞動保險司: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由雇主辦理參加勞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有關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疑義,勞動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應為其聘僱之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得成立投保單位,為其聘僱之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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