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之各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求職者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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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 B(122), C(20), D(23), E(0) #528851

詳解 (共 2 筆)

#1066229
第十三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A)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十五條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第十七條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第十九條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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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08
就業服務法-2政府就業服務
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15條(對生活扶助戶之補助)(刪除)

    --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隱 藏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對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之輔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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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956
未解鎖
名  稱:就業服務法 版本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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