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之各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求職者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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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 B(122), C(20), D(23), E(0) #528851
統計: A(703), B(122), C(20), D(23), E(0) #528851
詳解 (共 2 筆)
#1066229
第十三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A)得向雇主收取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A)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十五條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第十七條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第十九條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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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08
就業服務法-2政府就業服務
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對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之輔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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