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執法應基於人權保障與公益公序的衡平,司法院大法官有諸多解釋與警察執法密切相關,對
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警察職權的解釋既屬審查「抽象規範」的成果,屢屢帶動警察法制重大變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釋字第 166、251 號解釋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 23 條,而將之轉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
(B)檢肅流氓條例經釋字第 385、523、631 等號解釋後,終於將該條例廢止,而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C)集會遊行法因釋字第 454、718 號解釋而完成修法,刪除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規定
(D)釋字第 535 號解釋審查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規定之合憲性,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的臨門一腳
統計: A(271), B(149), C(129), D(2348), E(0) #2353561
詳解 (共 4 筆)
(A) 釋字第 166、251 號解釋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 23 條
違反憲法 第 8 條 人身自由,而將之轉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身自由)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166
解釋字號
釋字第16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07 日
解釋爭點
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由何機關裁決?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 (人身自由) 第一項之本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251
解釋字號
釋字第25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79 年 01 月 19 日
解釋爭點
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 (人身自由) 第一項之本旨,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在案。
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憲法第八條 (人身自由) 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前述解釋之拘留、罰役及本件解釋之處分裁決程序規定,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限前修訂相關法律。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B)檢肅流氓條例經釋字第 385、523、631 等號解釋後,終於將該條例廢止,而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384、523、636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84
釋字 第 384 號:違反憲法 第 16 條 訴願權、訴訟權、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
解釋字號
釋字第384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4 年 07 月 28 日
解釋爭點
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23
釋字 第 523 號:違反憲法 第 8 條 人身自由
解釋字號
釋字第523 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解釋爭點
流氓條例法院裁定留置規定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36
釋字第636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解釋字號
釋字第63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解釋爭點
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29486
新聞標題:檢肅流氓條例 明年1月底前廢除
大法官首度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為釋字第384號解釋,認為第5條到第7條,及第12條和第21條,有關強制人民到案、限制證人詰問、警方告誡權,及刑罰和感訓處分累計處罰等條文違憲。釋字第523號則要求留置處分(類似羈押制度)要件應明確化。
釋字第636號認為,條例第2條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過於模糊,第12條則過度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與憲法意旨不符,應在1年內失效。
(C)集會遊行法因釋字第 454、718 號解釋而完成修法,刪除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規定
釋字445宣告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
為舊法,現已修正
釋字718宣告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
與
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
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釋字718宣告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違憲,但是迄今未修法
,集會遊行法並未修法
並未刪除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規定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6500-1031229
「行政規則」名稱: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於103年12月29日,內政部依據「釋字 718」訂定,內政部發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性質為「警察命令」、「行政規則」。
規定:
1. 偶發性集會、遊行,不用申請
2.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申請,並即時核定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 (地方)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V(D)釋字第 535 號解釋審查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規定之合憲性,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的臨門一腳
正確
釋字第 535 號
警察勤務條例:需遵守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符合明確性原則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35
解釋字號
釋字第53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