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轄區居民到派出所報案指稱,其就讀高中女兒甲(17 歲)與男網友乙外出已 2 天沒有回家,行動
電話關機,音訊全無,疑被網友乙誘拐脅迫,你受理報案時,下列處置何者不適當?
(A)請報案人提供甲之照片,主動公開通報協尋
(B)甲有被誘拐脅迫之虞,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C)過濾失蹤人甲的背景資料,以利查尋
(D)發現案件可能涉及刑案時,應立即通報刑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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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9), B(178), C(170), D(50), E(0) #2353565
統計: A(2449), B(178), C(170), D(50), E(0) #2353565
詳解 (共 4 筆)
#4334427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28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30300-1040609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 5 點 第 2 款
(二)員警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使用之交通工具及是否同意公開查尋等意願,並於筆錄內載明;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之失蹤者相片資料;違反者依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
(A)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 6 點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B)
(四)未滿7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7歲以上未滿12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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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288
要徵求報案人同意,才能公開通報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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