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女前來派出所報案指稱:因欲與同居男友乙分手而遭乙男毆傷,乙男並持續對其與幼女有跟蹤 騷擾行為,故前來派出所求助,你受命接辦協助被害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請其先去驗傷,待取得診斷證明再來報案
(B)本案屬親密關係,應填寫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C)本案非配偶關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D)本案屬同居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不及於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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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55), C(27), D(31), E(0) #2353568

詳解 (共 6 筆)

#4088249
根據受理家暴案件作業程序
應填寫TIPVDA即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而即便同居亦屬家暴之一環

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3.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4.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5.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且包括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另外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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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07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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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66

1.家庭成員 含同居 /前家屬

2. 16歲以上親密未同居  §63-1條
 (1)準用保護令 /警察保護措施
 (2)but依一般刑事案件拘提逮捕程序(因非屬家庭成員)

*被害人有63-1條情形
1. 未滿18歲 使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
2. 已滿18 使用「十八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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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45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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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323

 

 

(C)本案非配偶關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不正確

 

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D)本案屬同居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不及於其未成年子女

 

不正確

 

及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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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275
關鍵字:同居男友→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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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3225
未解鎖
一、刑案現場處理:(一)快速反應、控管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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