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女前來派出所報案指稱:因欲與同居男友乙分手而遭乙男毆傷,乙男並持續對其與幼女有跟蹤
騷擾行為,故前來派出所求助,你受命接辦協助被害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請其先去驗傷,待取得診斷證明再來報案
(B)本案屬親密關係,應填寫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C)本案非配偶關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D)本案屬同居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不及於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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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55), C(27), D(31), E(0) #2353568
統計: A(31), B(3055), C(27), D(31), E(0) #2353568
詳解 (共 6 筆)
#4088249
根據受理家暴案件作業程序
應填寫TIPVDA即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而即便同居亦屬家暴之一環
應填寫TIPVDA即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而即便同居亦屬家暴之一環
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3.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4.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5.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且包括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另外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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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05266
1.家庭成員 含同居 /前家屬
2. 16歲以上親密未同居 §63-1條
(1)準用保護令 /警察保護措施
(2)but依一般刑事案件拘提逮捕程序(因非屬家庭成員)
*被害人有63-1條情形
1. 未滿18歲 使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
2. 已滿18 使用「十八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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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323
(C)本案非配偶關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不正確
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D)本案屬同居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不及於其未成年子女
不正確
及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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