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刑法上名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B)一目視能之毀敗,屬於重傷
(C)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之侵入行為,屬於刑法上之性交
(D)公務員不論其職務上或非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均屬於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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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9), C(182), D(5292), E(0) #2436409

詳解 (共 5 筆)

#4227861

刑法§10:「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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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145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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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085
第10條第三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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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870
(A)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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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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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74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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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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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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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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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刑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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