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條件?
(A)甲受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說明時,坦承自己所為之犯罪事實
(B)公務員乙在接受直屬長官約談時,坦承自己在外曾接受不正餽贈
(C)受刑人丙與獄友聊天時,脫口說出自己才是某謀殺案的真凶
(D)丁犯案後雖未被追查,內心仍深感愧疚,遂拜託親友至警局表明犯罪事實並願受制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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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204), C(56), D(6279), E(0) #2436414

詳解 (共 6 筆)

#4385984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概念:指行為人在其犯罪未被發覺前(只要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任何一個未被發覺也算)自動申告其犯罪,並表明願受裁判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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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084

(A)犯人在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坦承犯行,才叫自首。
如果偵察機關已經知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後,才坦承犯行,就不是自首。

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146 號 判決)

 

(B)(C)須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自首。
所以只是跟直屬長官或親友講,就不是自首。

(D) 自首除了可以行為人自己申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498 號刑事判決 「又自首之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然託人代行自首者,必須委託人有委託他人代行自首之意思,受託人亦有代行自首之事實,方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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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707
自首之要件; (一)自首須在犯罪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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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219

A甲受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說明時,坦承自己所為之犯罪事實

被告:已知犯罪事實

B公務員乙在接受直屬長官約談時,坦承自己在外曾接受不正餽贈

自首:須向偵查機關自首,長官並非偵查機關

C受刑人丙與獄友聊天時,脫口說出自己才是某謀殺案的真凶

很明顯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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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335

自首:未發覺接受裁判為要件(已發覺+投案陳述,只能稱為自白)

發覺犯罪事實前,主動向「該管公務員偵查機關」申告(書面言詞皆可),並接受裁判不逃避,不管自首動機,非真心悔悟也沒差,如陳明後卻不願受裁判亦與自首不合,且不限於自行投案,轉述亦可

何謂未發覺?

1、犯罪事實未被偵查職權公務員發覺

2、犯罪事實發覺,但不知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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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850
國97年08月14日刑事庭會議(行使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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