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擄人勒贖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屬之
(B)擄人後意圖勒贖者屬之
(C)如故意使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D)如致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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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15), C(650), D(2887), E(0) #3143276
統計: A(96), B(415), C(650), D(2887), E(0) #3143276
詳解 (共 5 筆)
#5952794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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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構成要件客觀上需有擄人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則需有擄人故意及勒贖意圖。因此,依實務上之見解,僅需行為人以勒贖之目的而擄人,使被害人因此喪失行動自由,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時,即為既遂。
刑法第347條第5項前段所謂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係指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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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491
刑法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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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258
(D) 如致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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