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逮捕現行犯乙,將其監禁數日後始送交警察。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之行為屬業務上正當行為,可阻卻違法
(B)甲之行為屬依法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
(C)甲之行為屬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
(D)甲之行為不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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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53), C(30), D(4068), E(0) #3143278
統計: A(56), B(553), C(30), D(4068), E(0) #3143278
詳解 (共 3 筆)
#6094269
(D) 甲之行為不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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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012
刑事訴訟法§92: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1.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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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1.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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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沒有任何業務上之需求而監禁乙。
B:甲將乙監禁數日的行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92之規範。
C:甲沒有受到現行不法之侵害。
D:正確。甲沒有任何監禁乙數日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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