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教唆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教唆乙自殺,乙果真自殺身亡,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教唆乙湮滅甲自己的犯罪證據,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C)甲犯案後教唆乙頂替自己,甲不成立頂替罪之教唆犯
(D)被告甲教唆乙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甲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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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 B(251), C(868), D(2235), E(0) #3143281

詳解 (共 9 筆)

#5912677

(C)最高法院24上字第4974號判例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D)最高法院103台上1625判決
被告在自己的刑事案件接受審判,不可能期待其為真實之陳述,以陷自己於不利地位之訴訟結果。故被告在自己的刑事案件中為虛偽之陳述,乃不予處罰。惟此期待不可能之個人阻卻責任事由,僅限於被告自己為虛偽陳述之情形,始不為罪;如被告為求脫罪,積極教唆他人犯偽證罪,除將他人捲入犯罪之外,法院更可能因誤信該證人經具結後之虛偽證言而造成誤判之結果,嚴重侵犯司法審判之公正性,此已逾越法律賦予被告單純為求自己有利之訴訟結果而得採取之訴訟上防禦或辯護權之範圍,且非國民道德觀念所能容許,依一般人客觀之立場觀之,應得合理期待被告不為此一犯罪行為,而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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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000

刑法第29條所規定的教唆犯,是指教唆別人從事不法犯罪行為而言。自殺,不是犯罪行為,所以,第275條(加工自殺)第2項的教唆自殺罪是獨立的罪名與第29條的教唆犯並不相同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對於教唆犯是要照他「所教唆之罪」處罰。例如甲教唆乙去殺人,結果沒有殺死,乙是殺人未遂,甲同樣要按照殺人未遂的罪名和刑度受罰。

但是,被教唆人自殺成功與否,都不發生犯罪受罰的問題對於觸犯教唆自殺罪的人,無法引用上述規定處罰。所以,假設甲教唆乙去自殺,教唆行為已經完成,如果乙不聽從或者聽從自殺而未發生死亡結果,對甲就直接依照第275條第3項規定,論以未遂犯處罰。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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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942
選項:A 刑法第29條所規定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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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822
1.甲教唆乙湮滅甲自己的犯罪證據,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1.1.被告甲教唆乙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1.2.甲教唆乙自殺,乙果真自殺身亡,甲【成立】加工自殺罪。 《p.s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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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980
關於(D)選項可參考97台上216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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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979
關於(D)選項可參考97台上216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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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55

犯人才有適用,
被告因為受無罪推定保障,當然不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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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274

(D) 被告甲教唆乙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甲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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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276
(C)112年度台非徵字第12號刑事判決(大法庭徵詢階段統一見解):

刑法第29條於9422日修正公布:「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立法理由謂:「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查犯人教唆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自己,客觀上固有教唆與使犯人藏匿、隱避結果之行為。惟以,犯人自行藏匿、隱避,本即不該當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亦無從頂替自己,而該當同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則犯人教唆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自己,俱屬自己庇護之延伸,故於犯人而言,使犯人不為藏匿、隱避或頂替之教唆,顯無期待可能性。況犯人自行或與他人共同藏匿、隱避自己,為藏匿、隱避行為之正犯行為;犯人教唆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自己,則係參與他人藏匿、隱避行為之共犯行為。正犯行為侵害法益的不法內涵較共犯行為的不法內涵高,則高不法內涵之正犯行為既不處罰,舉重以明輕,參與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之共犯行為,自亦無處罰之理。從而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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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7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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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9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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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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