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內部人之資料申報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維護之資訊平臺,下列何者非須申報之內部人?
(A)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B)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為其持有公司股票者
(C)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10%之股東
(D)出資超過資本總額 10%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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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47), C(28), D(185), E(0) #3289061
統計: A(8), B(247), C(28), D(185), E(0) #3289061
詳解 (共 7 筆)
#6196602
參照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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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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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B)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為其持有公司股票者並非規範申報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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