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與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之保障無涉?
(A)給予受藥害者適當補償之藥害救濟制度
(B)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時遺屬請領年金給付之社會保險制度
(C)退休軍官擔任公務員每月待遇低於退休俸者應發給差額之退休制度
(D)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到不續聘之教師聘任制度
統計: A(656), B(560), C(559), D(4360), E(0) #2823630
詳解 (共 10 筆)
(A)給予受藥害者適當補償之藥害救濟制度(767)(生存+健康)
(B)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時遺屬請領年金給付之社會保險制度(766)(生存+財產)
(C)退休軍官擔任公務員每月待遇低於退休俸者應發給差額之退休制度(781782783)(財產+生存)
(D)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到不續聘之教師聘任制度(702)(比例原則、工作權)
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認為,藥物本來就有風險,病人透過醫師告知、藥袋標示和藥物仿單三者,就可以合理預知風險,如果選擇用藥,就要自行承擔後果。 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判決,不牴觸《憲法》上的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也不構成對人民生存或健康權的不當侵害。
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對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明定自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始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781、782、783號解釋:
1.合憲:年改大多數合憲,沒有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也沒有違反憲法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等。
2.違反平等權: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教職,必須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
3.未違憲,但須修正:軍公教退休俸之定期調整機制與條件,及所得替代率附表之調整,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未違憲,但須修正)。大法官認為須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才能適時調整月退休、月撫恤金或遺屬年金,以符合憲法體系的正義要求。
釋字702號指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學校解聘、停聘、不續聘者,終身禁止再任教職,完全扼殺改正機會,逾越限制人民工作權之必要程度,有違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 「教師法」後修訂為教師除犯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可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四年後,得聘任為教師。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
(A)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B)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
(C)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等 職務之規定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
難度: 適中
涉及職業選擇自由、工作權,不涉及生存權
請問C選項有釋字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