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B)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C)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D)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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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873), C(1816), D(1141), E(0) #3295821
統計: A(685), B(873), C(1816), D(1141), E(0) #3295821
詳解 (共 10 筆)
#6192106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
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
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改為「較嚴格」
(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間須具有實質關聯)
↳J766內文節錄:
...立法者就兼受財產權與生存權保障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
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
應由行政權決定❌
↳改為「立法權」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
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正確)
↳J766內文節錄:
惟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是否複雜而追溯認定困難,係行政上應如何克服問題。此與追溯認定所需行政作業費用之減省,均係基於追求行政便宜考量,尚難謂係重要公益。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
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改為「違反比例原則」
↳J766內文節錄:
即使所追求者屬重要公益,然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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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063
釋字第766號【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爭點: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解釋文: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
爭點: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解釋文: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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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704
? 題目在說什麼?
甲 2 月車禍死亡
乙(太太)8 月才申請遺屬年金
結果只能從 8 月開始領,
前面 6 個月都沒了。
問題是:
? 這樣規定合不合理?
? 大法官怎麼看?
? 釋字 766 的核心精神
大法官講了幾個重點:
1️⃣ 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
2️⃣ 遺屬年金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保障範圍
3️⃣ 不能只是為了行政方便或省錢,就犧牲人民權利
4️⃣ 要符合比例原則
來一個一個看選項
(A) 國民年金屬社會保險,所以審查都很寬鬆 ❌
雖然社會保險確實給立法者較大形成空間,
但:
? 不代表「都寬鬆」
? 涉及財產權時仍要比例審查
大法官沒有說「一律寬鬆」。
(B) 年金請求權屬財產權,但由行政權決定 ❌
前半句對 ✔
後半句錯 ❌
? 財產權的保障與限制
必須「法律」規定
不是行政機關自己決定。
(C) 以行政便宜(追溯困難)為理由,限制起算點,並非重要公益 ✅
這個是重點。
法律當初的理由是:
追溯認定很麻煩
但大法官說:
? 行政方便不是重要公益
? 不能因此剝奪遺屬權益
這就是 766 號的核心批判。
(D) 為節省財政支出而這樣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
大法官的態度是:
? 省錢不能成為主要理由
? 尤其是已經發生保險事故
所以這樣的衡量「不當」。
✅ 正確答案:(C)
? 用一句話記住 766 號
不能為了行政方便或省錢,
就縮減人民已經發生的社會保險給付權利。
? 考試關鍵整理
考點
結論
社會保險
立法形成空間較大
年金請求權
屬財產權
行政方便
不是重要公益
財政考量
不能單獨正當化限制
甲 2 月車禍死亡
乙(太太)8 月才申請遺屬年金
結果只能從 8 月開始領,
前面 6 個月都沒了。
問題是:
? 這樣規定合不合理?
? 大法官怎麼看?
? 釋字 766 的核心精神
大法官講了幾個重點:
1️⃣ 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
2️⃣ 遺屬年金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保障範圍
3️⃣ 不能只是為了行政方便或省錢,就犧牲人民權利
4️⃣ 要符合比例原則
來一個一個看選項
(A) 國民年金屬社會保險,所以審查都很寬鬆 ❌
雖然社會保險確實給立法者較大形成空間,
但:
? 不代表「都寬鬆」
? 涉及財產權時仍要比例審查
大法官沒有說「一律寬鬆」。
(B) 年金請求權屬財產權,但由行政權決定 ❌
前半句對 ✔
後半句錯 ❌
? 財產權的保障與限制
必須「法律」規定
不是行政機關自己決定。
(C) 以行政便宜(追溯困難)為理由,限制起算點,並非重要公益 ✅
這個是重點。
法律當初的理由是:
追溯認定很麻煩
但大法官說:
? 行政方便不是重要公益
? 不能因此剝奪遺屬權益
這就是 766 號的核心批判。
(D) 為節省財政支出而這樣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
大法官的態度是:
? 省錢不能成為主要理由
? 尤其是已經發生保險事故
所以這樣的衡量「不當」。
✅ 正確答案:(C)
? 用一句話記住 766 號
不能為了行政方便或省錢,
就縮減人民已經發生的社會保險給付權利。
? 考試關鍵整理
考點
結論
社會保險
立法形成空間較大
年金請求權
屬財產權
行政方便
不是重要公益
財政考量
不能單獨正當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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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719
司法院107年7月13日發布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對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明定自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始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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