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A)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B)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C)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D)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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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2565), C(879), D(209), E(0) #3295827
統計: A(760), B(2565), C(879), D(209), E(0) #3295827
詳解 (共 8 筆)
#6200193
直接歧視: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所實施的差別待遇
間接歧視: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但在實
際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
間接歧視: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但在實
際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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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560
直接歧視 可以想成同工不同酬的例子 更強調法直接明文(B
間接歧視 則是齊頭式平等。造成沒有針對各別差異去做不同分量的假平等(D
a像是描述人在社會地位哪個位置
c則是群體互動造成的差別待遇
(都是偏向一種團體生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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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734
選項ACD皆屬間接歧視,釋字第 760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提出,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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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歧視(de facto discrimination)在比較法上,有稱為差別影響歧視(disparate impact discrimination),亦有稱為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事實上歧視(或稱事實上不平等)在概念上可能包括以下四種次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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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差別影響。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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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過去的國家歧視行為雖然已經結束,但其歧視後果(consequence)或影響(impact)(指事實性後果,而非規範效果)仍延續至今,例如過去曾存在的歧視女性或原住民法令雖然早已經廢除,甚至當初的被害人已經不復生存,但所造成的結構性不利影響(包括外溢至非實際被害人、跨世代的不利影響),至今猶然。這個出題老師沒考,表示下次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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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私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因此對於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影響。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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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貧窮、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社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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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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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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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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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大法官認為,本案構成「故意」之差別影響歧視(主管機關不僅具有歧視故意,且係毫不掩飾的歧視敵意),惟就系爭規定而言,尚難謂係典型的「表面中立」規範,系爭規定在表面上其實就有分類及差別待遇,即限於警大生才能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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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憲法第7條平等之意涵,除了禁止法律上歧視外,「事實上歧視」是否亦應開啟平等之審查,茲有爭議。而「間接歧視」作為事實上歧視的一種類型,釋字第666號解釋大法官雖提及「罰娼不罰嫖」背後對經濟弱勢女性之間接歧視問題,然僅係附帶言之,並未以此為違憲理由;而釋字760號解釋則係大法官首次正面承認「間接歧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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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758
所謂直接歧視,係指法律規範本身以明確的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即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判斷系爭規定,認定其「形式上」並未以生理性別作為分類標準,進而不構成直接歧視。這種直接歧視之類型,隨著對於法律合憲性審查之重視,以及對於明確分類標準所生之權利意識日升,司法者對於直接歧視之審查越趨嚴謹,立法者自逐漸避免直接歧視。然而,歧視之所以應予禁止,在於國家或人民已經長期對於特定分類標準失去憲法權利保障之意識,甚至特定分類標準之適用,已經內化於國家公權力行為或人民私法行為之中,形成整個社會文化的差別待遇而視為理所當然。這種表面上或形式上以中性規範文字而未出現明確、特定之分類標準,而實際上係以某種特定政策或仍因此出現差別待遇或產生差別待遇之效果,即所謂間接歧視。(葉百修大法官釋字728號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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