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須為明示,契約方為成立
(B)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C)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承諾
(D)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出處:民法第 153、1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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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277), C(205), D(5387), E(0) #1776085

詳解 (共 4 筆)

#3542458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A)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B)。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C)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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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024
(A)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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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08
民法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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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488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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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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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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