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得立意願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B)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C)不論老少病殘,任何民眾都可以預先簽署意願書
(D)意願人得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統計: A(9), B(204), C(1320), D(144), E(0) #3380022
詳解 (共 8 筆)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預立意願書】
1.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2.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3.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4.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5.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1.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2.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11.關於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B) 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簽立後,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撤回 → 得隨時自行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C) 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具專科資格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兩位
X(D) 若病人已插管並使用呼吸器,須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方可撤除→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2. 選項依據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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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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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第2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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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書應載明「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此選項符合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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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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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6-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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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表示同意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上,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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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論老少病殘,任何民眾都可以預先簽署意願書」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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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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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並不符合資格,故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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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意願人得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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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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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可自行或由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符合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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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題考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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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願書的適格資格與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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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成年且具行為能力者」得預立意願書,不是所有民眾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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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書需具備基本身分資訊、選擇內容、簽署日期,且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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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書可經註記於健保卡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體現尊重末期病人醫療自主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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