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係規定於下列何項法規?
(A)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
(B)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C)醫療法
(D)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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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44), C(303), D(1015), E(0) #3380023

詳解 (共 10 筆)

#6292340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總而言之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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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251
須特別注意之相關歷屆考題補充 ㅤ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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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676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3 條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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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291
正確答案為 (D)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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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486
關於自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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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558
(A) 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 : 
為預防因使用人體細胞組織物而導入、傳播及擴散傳染病,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協助機構確保其人體細胞組織物未含有傳染病病原,在製造過程中未受污染,且不致因製造不當而影響人體細胞組織物效用與完整性。
  • 人體細胞組織物:指用於植入(implanted)、移植(transplanted)、輸注(infused)或轉植(transferred)於人體之人體細胞、組織、或以人體細胞或組織所構成之產品(human cell, tissue, or cellular or tissue-based product)。 如骨骼、韌帶、皮膚、心瓣膜、眼角膜、取自臍帶血或周邊血液之造血幹細胞、自體移植使用之軟骨、合成基質上之上皮細胞精液或其他生殖組織等項目。
    但下列項目,不在此限:
    1. 使用於移植,帶有血管之人體器官
    2. 全血、血液成分血或血液衍生產品(blood derivative product)。
    3. 人體分泌物或抽取物,如乳汁、膠原及細胞因子(cell factors)等,但精液屬於本規範所稱人體細胞組織物。
    4. 人體細胞組織物製造過程之輔助物。
    5. 人類以外動物之細胞、組織或器官
    6. 體外使用之診斷用產品。
  • 其他重點 : 這個規範與查核稽核檢查相關的這種詞彙 年限都是一年。記錄保存是十年。
(B)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看了沿革那邊是衛福部!!!!!*應該是法條未修正(?)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重點太多附上連結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4
(C) 醫療法 :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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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為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稱生物資料庫)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保障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之權益,促進醫學發展,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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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315
關於D選項的補充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64 

->重點摘錄 (懲罰的部分不想浪費腦容量記),需要再自己去看原法條補充

1.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2.應設倫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總人數

組成

特殊要求

人體生物資料庫 倫理委員會

9-15人

法、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法≥ 1/2

非試驗機構成員≥2/3

單一性別≥ 1/3

各類別人員數≥1/5

3.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

;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予以銷毀

(除了經a.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 b.已去連結之部分 c.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4.參與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除另有約定者外,生物資料庫仍得依原同意範圍繼續儲存,並使用其生物檢體

 

5.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一年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6.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中華民國101.02.05前補正相關程序

;屆期未補正者,應將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不得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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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266
這題考的是關於人體檢體採集與受試者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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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019

題目中的關鍵字在於**「生物檢體之採集」「參與者之保護」**。在台灣,為了規範將人體細胞、組織、血液等檢體收集起來用於醫學研究(即建立 Biobank),並確保捐贈者的隱私與權益不受侵害,特別制定了專法來管理。

  • (D)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正確): 這部法律設立的宗旨在於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 (Biobank)」的設置與管理。它嚴格規定了生物檢體(包含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的採集程序、資料的保存與運用,並且極度強調「參與者(提供者)的保護」**,例如必須取得書面同意、保障隱私權、以及參與者隨時有權利退出並要求銷毀檢體。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適合?我們來釐清它們的法規目的:

  • (A) 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 (GTP): 這是針對「品質控管」的規範。它的目的是確保人體細胞或組織在採集、處理、儲存及標示的過程中,不會受到污染且維持品質,主要是為了確保後續用於**「臨床治療(如細胞治療)」**的安全性,而非側重於大規模收集檢體的研究參與者保護。

  • (B)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這部法律規範的是為了**「恢復人體機能或挽救生命」**,而將摘取的器官植入他人體內的行為(例如捐贈心、肝、腎)。它針對的是臨床醫療上的器官移植,而不是廣泛的生物檢體採集與研究。

  • (C) 醫療法: 這是規範所有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業務、醫療品質的「母法」。雖然《醫療法》中也有針對「人體試驗」的規範(第 78~81 條),但針對大規模「生物檢體與衍生的生物資料」的建立與常態性管理,法規已經特別獨立出《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來專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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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828
1. 此題正確答案為 D:「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為正確法規依據。

2. 選項依據與分析:

  • 依據《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1條與第3條:

    • 本條例為「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保障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之權益」,以促進醫學發展與增進人民健康福祉。

    • 條例進一步定義「生物檢體」係指自人體採集之細胞、組織、器官、體液或其衍生物質,並明文規範其用途、採集過程之倫理程序、參與者保護及後續儲存管理方式。

    • 是故,自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應依據本條例辦理。

3. 本題考察概念:

  • 人體檢體與個人資料於研究用途下之專法適用:

    • 任何以研究為目的、從個人身上取得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檢體並儲存於資料庫者,均須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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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1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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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組織、細胞我會聯想到再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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