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教育部於民國 101 年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 定辦法」第 9 條,對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如下: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社會適應者,其障 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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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233), C(0), D(3), E(0) #883700

詳解 (共 5 筆)

#1160858
嚴重影響社會適應  修改為 嚴重影響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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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178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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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649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9 02

第 9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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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182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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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161

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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