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教育部於民國 101 年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
定辦法」第 9 條,對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如下: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社會適應者,其障
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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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233), C(0), D(3), E(0) #883700
統計: A(410), B(233), C(0), D(3), E(0) #883700
詳解 (共 5 筆)
#2759178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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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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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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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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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182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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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161
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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