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修憲界限?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修憲門檻
(C)憲法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D)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統計: A(7), B(35), C(6), D(8), E(0) #3865938
詳解 (共 3 筆)
本题旨在测验对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99 号及第 721 号解释所确立之「修宪界限」的理解。根据大法官解释,修宪有其不可逾越的实质界限,但「修宪门坎」作为程序性规定,其本身并不被承认为一项实质的修宪界限。
? 解析:司法院大法官所承认的「修宪界限」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99 号及第 721 号解释,修宪有其界限,旨在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这一秩序是现行宪法赖以为存的基础,其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具有「本质重要性」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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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国原则(选项 A):源自《宪法》第 1 条,是国家的根本国体,任何修宪都不得将其改变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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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主权原则:源自《宪法》第 2 条,强调国家权力源自国民,修宪不得否定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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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权利(选项 C):源自《宪法》第二章,修宪不得变动人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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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选项 D):修宪不得违反此宪法基本架构,以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
? 辨析:「修宪门坎」为何不属于「修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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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界限 vs. 程序条件:上述四项原则属于 「实质界限」 ,规范修宪的 「内容」 ,是宪法不可动摇的核心。而 「修宪门坎」 属于 「程序条件」 ,指的是修改宪法需要获得多少票数的支持(如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并经公民投票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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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界限内容:大法官释字第 499 号和第 721 号解释均提及修宪程序如有「重大明显瑕疵」亦为违宪,这指的是程序正当性,而非将「修宪门坎」本身视为一项不可变更的界限。大法官明确指出,修宪的界限在于前述四项原则,而 「修宪门坎」 本身是现行宪法对修宪程序的要求,并不属于被承认的 「修宪界限」 。
? 总结对照表
| 选项 | 内容 | 是否属修宪界限 | 依据与说明 |
|---|---|---|---|
| (A) | 民主共和国原则 | ✅ 属于 | 释字第 499、721 号解释列为具有本质重要性之基本原则,不容变更。 |
| (B) | 修宪门坎 | ❌ 不属于 | 这是现行宪法对修宪程序的「条件」要求,而非大法官解释所承认的「实质修宪界限」。 |
| (C) | 宪法第二章保障人民权利 | ✅ 属于 | 释字第 499、721 号解释明确列入,修宪不得变动其核心内涵。 |
| (D) | 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原则 | ✅ 属于 | 释字第 499、721 号解释列为宪法整体基本原则,修宪不得违反。 |
? 总结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承认的修宪界限,是宪法中具有「本质重要性」的核心原则,包括民主共和国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保障人民权利以及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而修宪门坎是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其本身并不被承认为一项实质的修宪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