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修憲界限?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修憲門檻
(C)憲法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D)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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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5), C(6), D(8), E(0) #386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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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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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旨在测验对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99 号及第 721 号解释所确立之「修宪界限」的理解。根据大法官解释,修宪有其不可逾越的实质界限,但「修宪门坎」作为程序性规定,其本身并不被承认为一项实质的修宪界限。

? 解析:司法院大法官所承认的「修宪界限」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99 号及第 721 号解释,修宪有其界限,旨在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这一秩序是现行宪法赖以为存的基础,其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具有「本质重要性」的基本原则:

  1. 民主共和国原则(选项 A):源自《宪法》第 1 条,是国家的根本国体,任何修宪都不得将其改变或废除。

  2. 国民主权原则:源自《宪法》第 2 条,强调国家权力源自国民,修宪不得否定此原则。

  3. 保障人民权利(选项 C):源自《宪法》第二章,修宪不得变动人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涵。

  4.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选项 D):修宪不得违反此宪法基本架构,以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

? 辨析:「修宪门坎」为何不属于「修宪界限」?

  • 实质界限 vs. 程序条件:上述四项原则属于 「实质界限」 ,规范修宪的 「内容」 ,是宪法不可动摇的核心。而 「修宪门坎」 属于 「程序条件」 ,指的是修改宪法需要获得多少票数的支持(如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并经公民投票复决)。

  • 并非界限内容:大法官释字第 499 号和第 721 号解释均提及修宪程序如有「重大明显瑕疵」亦为违宪,这指的是程序正当性,而非将「修宪门坎」本身视为一项不可变更的界限。大法官明确指出,修宪的界限在于前述四项原则,而 「修宪门坎」 本身是现行宪法对修宪程序的要求,并不属于被承认的 「修宪界限」 。

? 总结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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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内容 是否属修宪界限 依据与说明
(A) 民主共和国原则 ✅ 属于 释字第 499、721 号解释列为具有本质重要性之基本原则,不容变更。
(B) 修宪门坎 ❌ 不属于 这是现行宪法对修宪程序的「条件」要求,而非大法官解释所承认的「实质修宪界限」
(C) 宪法第二章保障人民权利 ✅ 属于 释字第 499、721 号解释明确列入,修宪不得变动其核心内涵。
(D) 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原则 ✅ 属于 释字第 499、721 号解释列为宪法整体基本原则,修宪不得违反。

? 总结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承认的修宪界限,是宪法中具有「本质重要性」的核心原则,包括民主共和国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保障人民权利以及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而修宪门坎是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其本身并不被承认为一项实质的修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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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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