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A)應報縣政府備查
(B)應報縣議會備查
(C)應報縣政府核定
(D)應報縣議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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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 C(3), D(2), E(0) #3865933

詳解 (共 2 筆)

#7346718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核定」與「備查」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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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核定 備查
法律性質 須經上級機關審查同意,始完成法定效力 僅係將資料送交上級機關知悉,無須經其同意
審查權限 上級機關得實質審查,並有權不予核定 上級機關僅得審查有無違法情事,不得拒絕
效力發生 經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發布後即生效力,備查為事後程序

? 各選項分析

(A) 應報縣政府備查:正確,如上所述。

(B) 應報縣議會備查:錯誤,備查之對象為「縣政府」,而非縣議會。

(C) 應報縣政府核定:錯誤,鄉(鎮、市)規約發布後係「備查」而非「核定」。僅於規約規定有罰則時,始須報經縣政府核定,惟應注意,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故實務上鄉(鎮、市)規約均屬無罰則之類型,應報請「備查」。

(D) 應報縣議會核定:錯誤,縣議會為立法機關,非核定機關,且鄉(鎮、市)規約發布後係「備查」而非「核定」。

? 地方自治法規發布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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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類型 有罰則 無罰則
直轄市法規 報行政院核定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 不得規定罰則 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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